依照现行
刑拘条例明确规定,
被拘留人士的
近亲家属若欲赴
拘留场所探望,务必携带相应资格之
身份证明文件并严格遵循指定的时间,前往拘留所内特设的会晤区域进行。
而对于拘留场所而言,他们有责任
保证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内的通信自由权益,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来往信函的不受审查及暂押。
但是,被拘留人员也需要严格遵守拘留所内的通信管理规则。
同时,对于被拘留人员授权委托而来的
律师,其需要额外出示本人的职业律师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方能顺利会见被拘留人。《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
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