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
信用卡诈骗而遭到
法律制裁的被告人,若满足特定条件,便可依法申请
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犯人而言,在执行
刑罚期间,如能切实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的,或是具备
立功行为的,均可获得减刑待遇。
然而,有如下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其减刑幅度应更为显著:
(一)在关键时刻阻止他人实施严重
犯罪活动;
(二)揭发监狱内或狱外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三)在科技领域有创新发明或重大技术改革成果;
(四)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杰出表现;
(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