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问题所涉之
赔偿责任并非必然情景之下的产物。
假设女方的流产行为乃是由于男方的蓄意伤害行为所导致;
则男子的此类行径已构成了
故意伤害这一
刑事犯罪事实,须负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同时因
侵权行为给受害方——亦即女方带来的损伤,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也是不容置疑的。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因寻求医护救治而付出的各种花销以及因被迫休息而丧失的收入,包含但不仅限于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需的营养费,作为
赔偿义务人的男方都应承担赔付责任。
然而若未涉及到任何伤害行为,仅因发生性关系的男女任何一方为自愿接受,那么因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而引发的怀孕现象,双方均需独自承受由此产生的消极影响。
首要考虑的因素在于,无论男女,作为具有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在作出代表其真实意愿的
民事行为时,应该对可能带来的后果做出明确的预见且在结果发生后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