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擅自使用以
欺诈方式制造的
信用卡;
(二)故意违背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或章程,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正式宣布作废的信用卡;
(三)擅自模仿他人身份,骗取他人信用卡并擅自使用;
(四)恶意揣度金融机构管理政策,超越合法的额度和期限进行信用卡支出行为,且在接到发卡行的催促还款通知之后,仍然无视法律责任予以拒付。
上述所涉及到的恶意透支行为,指的是持有信用卡的人抱有
非法侵占目的,超出金融机构规定的标准限额或者期限透支,而且经由发卡行多次
催收,仍旧拒绝偿还。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进一步使用的情况,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详细规定,依法对其定罪
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