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状通常应提交两份原始文件,其中剩余一份用作副本;
2.举证证明双方婚姻权利的证件,例如
结婚证书、
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个人身份文件与户籍薄等;
3.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分离达满两年期限的相关证明文件,如
房屋租赁合同;
证人的如实陈述等;
若涉及到子女的
监护权和
财产分配问题,则需提供相关财产清单的证明文件。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可以证明夫妻已
分居的
证据类型:
一方在异地所租住房屋的
租赁合同;
由双方共同签署的明确表示完全分开生活的书面协议(要求必须是
书面形式而非口头),且需得到对方的确认;
用快递方式向另一方送出的书面分居通知,并在附加的备注栏中注明“分居”字样,同时保留好快递单据,自该通知书送达日起至正式启动
离婚程序期间均视为两人的分居时期;
由双方发送往来的信函、电子邮件等能够反映出双方之间存在感情裂痕,关系处于分离状态的信息来源;
也可以提供类似的第三方监控视频或证人证词,诸如双方各自熟悉的朋友、亲属等,但由于这类证人通常会受到利益因素干扰,以及这涉及到家庭内部的事务,因此单独依赖他们的
证言并不足以让法院采信,必需辅之以其他可靠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