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关系将自动终止,然而关于该情况下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
补偿金,具体可细化为以下三种境地:
首先,如果劳动
合同到期之后,单位出于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不再继
续签署新的劳工合约,那么用人单位将会承担起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其次,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是由
劳动者主动表示不再续签,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此项义务。
最后,倘若在劳动合同到期之际,单位试图通过降低原先就业协议中约定的
劳动条件(如降职或降低薪酬)来延续双方合作关系但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签署新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