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耕地征收时,补偿费用应当包含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2.对于征收耕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来说,其数额应当参考该耕地被征收之前三年内每年平均产量的六至十倍来确定。
而对耕地征收引起的安置补助费,则需根据将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计算确定。
具体而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将通过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每个农民所拥有的平均耕地面积来计算得出。
而每个需要获得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将依据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内每年平均产量的四至六倍来确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内每年平均产量的十五倍。
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则可参照征收耕地的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最后,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也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