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离婚中所涉及的冷静期一般设定为30日。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当存在夫妇双方向
婚姻登记机构提出
离婚登记申请时,婚姻登记部门应按照其职权范围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
如若上述申请资料满足相关要求,则该申请将被通过并告知
当事人。
然而,在此项程序中,申请人需要经历一个长达一个月的
离婚冷静期,然后在接下来的30日内领取
离婚证书。
2.从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随后的第30个工作日之内,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倘若其并不愿意离婚,都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前述规定的期限结束后的30日内,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发放离婚证书;
否则,这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