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可能的
信用卡诈骗罪名的成立,首先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理解和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它是指拥有目的
性犯罪意图,借助
信用卡这一特殊工具,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采用欺骗性的手段实施诈骗活动,最终导致大量
财务损失的严重
违法行为。
在这里,“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通过使用
伪造的、失效的信用卡,或者
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甚至恶意透支等方式来达到诈骗的目的。
具体来说,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第二种是使用已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的“失效的信用卡”,是指由于法定原因而丧失其功能的信用卡;
第三种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即非持卡人假借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最后一种是恶意
透支信用卡,这种行为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