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实行经济性
裁员的行为涉及到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
为了保障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有责任与被裁减的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就补偿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然而,如果企业在签署
赔偿协议之后未能履行相应义务,遭受损失的员工完全有权依法
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应得的权益。
针对劳动
仲裁结果产生异议的情况,员工还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时效起算点为
当事人知晓或理应得知其法定权益受到侵害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