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将
机动车借予他人使用时,若不幸导致
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的法律责任问题,需参照如下三种不同的情况进行明确界定:
首先,如果车主作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在将车辆租赁给他人时,已经做好了完备的审查工作,确保对方持有有效的驾驶证而且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在此前提下,因为没有主观过错,故不应视为
赔偿责任的主体。
但是,倘若租用者在实际操控和行驶机动车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失引发交通事故,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租用者将成为实际上的
侵权责任人,必须独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车主无需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机动车存在安全行驶方面的缺陷,例如:
车主在租赁车辆之际未能尽到充分说明的义务,或者作为租车者本身也没有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导致对机动车的安全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可能存在过错行径。
因此,作为出租或出让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您有义务与
承租人或借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落实连带
赔偿的责任制度;
最后一种情况体现在,如果车主在出租机动车时故意隐瞒或承诺
保证车辆无瑕疵,却在之后
发生交通事故,那么针对这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将会被视为主导赔偿责任的唯一单独的民事
责任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