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地制造
虚假的
信用卡或利用
伪造的
身份证件来获取
冒领的信用卡;
(二)有意使已失效的信用卡继续生效而进行使用;
(三)擅自利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以
非法占有的意图实施过度透支行为。
上述情况中所指的“恶意透支”,就是指持卡者带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向,超出了法定的透支限额或者规定的透支期限,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
催收之后仍然不进行还款的行为。
对于那些肆无忌惮地盗取并滥用他人信用卡的人,按照本法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
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