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
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却未出席审判庭,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审判。
2.所谓缺席审判,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一方
当事人参加了庭审环节,而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这种判决方式与出席判决相对应。
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席,人民法院将只针对该出席方进行提问、核对
证据以及听取其陈述意见。
在对未出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
起诉状或
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后,依法做出的判决便是
缺席判决。
3.然而,当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未能出席审判庭时,人民法院实施缺席判决并非毫无限制。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如接到
传票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擅
自离场,均可视为缺席审判的情形。
因此,当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未能出席审判庭时,人民法院实施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如下:
(1)已依法向被告发出传票传唤其出庭;
(2)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前往法庭等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