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始终秉承以下
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并确保所进行的行为具有合乎法律
法规的
合法性;
其次,村民自治必须体现出绝大部分村民真实意愿的集体意志;
再者,要严格秉持平等原则,以确保每位村民能够享受同等的权益待遇;
最后,需要明
确权利与义务相互关联并保持一致的原则,依据村民在集体中所
履行义务的程度作为衡量其获得分配利益额度的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