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继承人未能符合现行法例所制定的特定要求与条件,将失去其
法定继承权。
法定
继承权丧失的具体情况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具体状况:
继承人故意为谋求抢先取得遗产而蓄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谋求独自占有遗产及其收益而对其他合法继承人做出非法剥夺生命的行为;
存在严重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
通过欺骗、恐吓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订立、修改或撤销
遗嘱等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