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夫妻关系中出现的
离婚问题并且在原配偶完全未曾露面或者通讯断绝的情况下,以下是几种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首先,若是原配偶已离开所在省份长达两年之久甚至已经超过此期限,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宣告其为失踪人口并由此展开
离婚程序,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并最终做出允许
离婚的决定;
其次,如果原配偶已经离开超过两年,但是你并不需要对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员,也可直接向法院
递交离婚请求,此时法院仍需采取常规方式如公告等形式,通知对方你的
离婚诉求并将相关
诉讼文件传达给他/她,若
公告期结束后依旧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无法出席
听证会,离婚判决将会由缺席审判结果产生;
另外,在你所述的情况下若原配偶仍未离家足满两年,你仍然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
离婚申请,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也将会接受并予以审理,只不过在最后的缺席审判中,法院将会审慎评估是否需要使用缺席审判这一手段;
最后提到的是,如果原配偶仅仅是拒绝出席法庭而从未表达过遗产方面任何权益方面的疑惑,经过二次以上的书面
传唤且没有合理原因为由仍然拒不出席法庭,法院有权采取强制
拘传措施。《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