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欲通过
分居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需先历经至少两年的夫妻分居生活过程。
这期间,分居行为需具备持续性、连贯性,而非断断续续地达成两年时间,方能构成法定
离婚诉求的合理依据。
当一方提出正式
离婚诉讼请求,审判机关确认其在分居期间确实处于因感情裂痕导致的长期
离异状态,且经过调解未果后,方可准许
离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