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其最长期限不能超出12个月;
而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对于案件的调查、指控和审判工作也决不可间断。
若经审查认为不应再对该人进行追诉,或是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那么就应及时解除所采取的这些
强制措施。
在此过程中必须要确保侦破工作、
起诉流程以及案件的审理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