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
征地程序及手续如下所示:
首先,发布拟
征地通告;
其次,征询当地村民的意见,并组织召开
听证会;
第三步是进行地籍调查以及地上附属物登记确认工作;
紧接着,制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至上级主管机构进行审批;
随后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接下来是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最后,拟定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同时根据社会大众的反馈修改完善;
最终实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并正式交付
土地使用权。
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须拟定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提交给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
在审核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审查并公开披露,以征求公众意见。
此项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在准则中提到,补偿方案的制定需参考土地登记材料、现场勘查数据、确定后的征地补偿登记状况,以及法律
法规中对
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要求执行。
在制定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各类事项时均需严格遵循。
当补偿方案制定完成后,应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的乡(镇)、村两级进行公示,通过公开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们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该补偿方案
递交市、县级政府核准之后即可展开后续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