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各类诈骗团伙中担任首要分子或与他人构成共同诈骗罪且所涉
情节严重者;
(2)已多次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时常流动作案并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者;
(3)以
诈骗手段侵犯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所急需的生产资料,导致生产机构严重受损或者造成其他重大
经济损失者;
(4)利用
欺诈手法获取救灾、抗险、防洪、优待、救助、医护等款项物资,并且对社会产生了严重不良后果者;
(5)大手笔地挥霍所诈骗得来的财物,使被骗原物无法有效偿还;
(6)用诈骗所得的财物做非法活动的工具;
(7)以往曾经因为诈骗行为而遭受过
刑事处罚者;
(8)导致
受害人死亡、精神错乱乃至其他严重后果者。《
刑法》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