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
经济犯罪范畴。
经济犯罪,顾名思义,乃是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诸多环节中,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严重违反国家所制定的经济政策及各种
行政法规,进而对国家掌控的经济管理活动发起直接冲击,并为此按照我国现行刑律所需承担相应
刑事制裁后果的一类行为。
然而,如果这类行为的情节较轻且带来的损害程度较小的话,就不能被视为
犯罪行径。
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同样具备犯罪的基本特性,如
社会危害性及刑事
违法性,此外,它还表现出以下三大特征:
首先,这种
犯罪行为发生于经济领域之中,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所有生产、交换、分配及消费这四个关键环节;
其次,
当事人必须是以故意为之,过失并不足以构成经济犯罪,且通常情况下皆抱有获取非法商业利润为主要动机;
最后,此类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这与那些侵犯
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