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家庭拥用两处宅基地,依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每一农村家庭仅可合法持有一处
宅基地使用权;
因此,当该家庭所持有的两处宅基地且其所建房屋之总面积均已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标准之时,其中一处(额外的)宅基地将可能被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相应的回收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