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
法规之规定,为充分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公正,本公司设定以下收费标准:
(一)针对不涉及财产
纠纷事项的案件:
收费区间在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不等;
(二)而对于涉及到
财产关系明确的案件:
收取的基础服务费用则需在每件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之间。
当争议财产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0元时,则按照下述方式计算分段累计的额外费用。
具体的计费比例如下:
如果争议标的金额位于1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按5%-6%的比例收费;
若金额在1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间,则按4%-5%的比例收费;
如果金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则按3%-4%的比例收费;
倘若金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则按2%-3%的比例收费;
若金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则按1%-2%的比例收费;
而在此之上所有的金额均按照0.5%-1%的比例收取。
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检讨
起诉阶段,因无需考虑财产关系的因素,因此收费标准设为:
不论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关系,收费区间都定在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不等;
然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则依照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之收费标准的70%执行,最低收费不应低于人民币2,000元。
至于审判阶段的收费模式,有别于检讨起诉阶段,将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而不论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关系:
(1)作为被告方的
辩护律师:
收费区间在人民币2500元至2000元/件之间;
(2)担任
自诉人和被害方的
诉讼代理人:
收费区间定在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件。
若案件涉及明确的财产关系,那么收费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决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
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