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
农村拆迁补偿机制中,主要存在三种典型措施:
1、
货币补偿;
2、
产权置换;
以及3、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综合性补偿手段。
首先,对于货币补偿这一形式而言,其基本原理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并依托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对将要
拆迁的房产进行深入细致的估价作业,从而得出准确且具有参考性的
补偿金额构成方案。
其次,产权置换亦被称呼为
产权调换,因评估方法的差异,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
其中,价值标准的产权置换则主要依据法定程序,通过对被
拆迁人房产的所有权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随后通过新建房的所有权来实现与之等值的
产权交换。
再者,面积标准的产权置换强调的是以房屋的建筑总面积为基础,只在应得安置的面积内部进行异地产权房屋的无差额
调换。
最后,由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及其带来的复杂综合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地产价格和土地价格的
虚假膨胀,从而产生了不少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能彻底解决的问题。
因此,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也就因此产生。《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