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均能被撤销或解除。
然而,若
当事人经各方协商达成共识并同意撤销或解除该协议,便可实现这一目标。
反而言之,倘若没有法定撤销或解除的理由,且未获得双方协商同意,那么该协议将无法被撤销或解除。
诚然,存在以下情况者,股权转让协议仍然可能由某一方单独撤销:
(1)由于
重大误解而缔结股权转让协议。
(2)若其中一方采用
欺诈手法诱使另一方在未认识到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当第三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用欺诈手段致使当事人在未知其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即便是一方或第三方施加压迫,强迫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6)若一方利用对方身处困境、判断力不足等情况,使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明显显示出权益上的不公。
在此情况下,协议可以由当事人单独解除:
(1)由于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协议的实质性目的遭遇挫折。
(2)在协议履行期届满之前,如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遵守该协议,或出现以自身行为表明将放弃履行主要义务之意向。
(3)若有一方当事人拖延履行主要
债务,经过适时的催促之后,依旧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条约义务。
(4)以及,若有一方当事人延误债务支付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引发协议无法实现原本设定的目的。
(5)最后,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也是协议可以单方面解除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