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房屋重置费用)主要是为了弥补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其数额依赖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等相关因素,并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则用来对被拆迁房屋住户暂时居住或自行寻找临时住处所带来的各种不便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取决于临时居住条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每个月进行适当补助;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参与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鼓励他们自愿搬迁至郊区,或者同意不寻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选择,最终的补偿额将依据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估后加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