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背真实性原则,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提取现金;
(二)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合法
身份证明,进而骗取相关部门核发的信用卡而非法使用;
(三)对于已经失效的信用卡继续违规使用;
(四)未经授权,擅自借用、冒用他人所拥有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五)恶意使用
信用卡透支功能,且在被银行多次催缴后仍不予归还,以达到
非法占有的行为。
以上所述“恶意透支”,是特指持有信用卡者出于不正当目的,利用透支额度或透支时限上的漏洞,且在银行对其
催收后仍拒绝偿还
债务的行为。
另外,若有不法分子
盗窃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将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
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