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租赁合约中,拟发生提前
解约情形,通常需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出租方未能履行其将租赁物品交付给
承租方的义务,且在承租方提出适时催促后的合理期限之内仍未完成该项程序,此时承租方可选择解约。
其次,如果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品与其与承租方商定的标准不符,导致承租方无法实现预期的租赁用途,那么,承租方亦可选择解约。
再次,当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品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时,承租方仍可行使解约权。
此外,倘若承租方未依照事先约定或未考虑租赁物品特性而进行使用,因此导致租赁物品遭受损坏,那么,出租方也有权主动发起解约行动。
另外,如果承租方没有合理原因而未能按时支付租金,那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足;
如果承租方
逾期仍未偿还相关费用,出租方同样可采取解约措施。
再者,如果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物品
转租他人,那么,出租方也可据此行使解约权。《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