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的
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乃是针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手段,这些受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者被告倘若最终被判定为有罪,他们仍将面临着来自法院的法律惩罚。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经由法院认定不可适用
缓刑的取保候审被告人可能会于法庭审理后立即遭到
逮捕,进而陷入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结束后即遭
羁押的是非之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