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遇有
刑事案件的嫌疑者被警方
拘留时,应当于执行拘留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该嫌疑人的
近亲属。
在此之后,应尽快将其转送至看守所进行
羁押,延缓时间应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2、当公安机关施行拘留行动之刻,须向
被拘留者展示具有
法律效力的
拘留证,以确保程序合法并维护
当事人的权益。
3、若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非法执法行为有所疑虑,可积极收集相关
证据,并寻求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
申诉与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