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业公司以业主
拖欠费用为由对其提
起诉讼,业主应当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首先,业主应主动进行
物业费用的补缴。
在此之后,物业公司可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出
撤诉申请。
其次,若案件进入法院程序,双方可通过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方式来解决问题。
此时,业主应详细对比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和物业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是否由于物业公司的消极服务导致业主家庭受到损失,甚至物业公司是否
非法占有业主的共用收益等现象。
终极目标在于促使物业公司做出让步,以便取得物业费打折、
滞纳金取消或是
诉讼费由对方承担等有利结果。
然而,若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共识,法院便会安排
公开审理此案。
在此过程中,业主需负有主要的证明责任,即收集物业服务未到位的相关
证据。
若业主证据确凿且充分,可在庭审期间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已经履行了
合同义务的具体证据。
最后,依据实际情况,业主只需耐心等待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业主手中的证据并不充足,那么更加倾向于通过调解途径与物业公司展开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
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