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入职仅半个月且尚未
签订合同即遭解雇的行为,其合法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依照中国
劳动法律
法规,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形时,用人单位都有权行使解除权: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满足岗位要求或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重大失误、
滥用职权,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
经济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务关系,严重影响到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或者尽管用人单位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要求改正,但未能得到改善的;
(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效力终止的;
(六)由于触犯国家
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除前述列举的几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