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绑架罪犯涉嫌人,可涵盖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是那些对受害者或受牵连之人的经济情况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了解,且在事故发生之后表现出异常行为的个人;
其次,便是那些因嫉妒而怀揣恶意,意图损人利己的个体;
再者,便是那些对受害者或受牵连之人的经济状况持有直接或间接了解的人员,且在事故发生之后行踪不明的人员;
此外,与受害者或受牵连之人存在矛盾或冲突,伺机报复或以受牵连之人进行威胁的人也在此列;
再则,包括那些熟知受害者的职业、社会地位(权利),却未能从受害者处得到预期帮助,继而伺机报复的人;
最后,我们还需注意那些曾表达过
绑架相关
犯罪念头,事发之后行踪不明的人员。《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