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无牵涉到
财产关系的事务处理:
服务谈判价格在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每一案例;
(二)对于跨越财产关系领域的业务:
收取基数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每一案。
若争议财产价值大于1万元,则按照以下规定分段累积计算:
争议财产价值在第一段即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元区间内,按照5%至6%的比例收取;
在第二段即人民币100001元至1000000元范围内,收取4%至5%的费用;
在第三段及之后各段,收取金额依照上述步骤递减,具体如下:
人民币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照3%至4%收取;
人民币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按照2%至3%收取;
人民币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按照1%至2%收取;
而当争议财产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0001元时,收取金额为0.5%至1%。
注:
1.在
审查起诉阶段处理与财产无关的事务:
每个案件收费在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则按照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是最低收费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元。
2.在
诉讼阶段处理事项:
o作为被告
辩护律师:
每个案件收取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费用。
作为
诉讼代理人,代表原告或受害方参与诉讼:
每个案件的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备注:
上述费用标准仅限于贵公司处理的
民事诉讼事务,如涉及其他
案件类型或法律程序,请参照相关法律规范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
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
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