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故意犯罪的
刑事责任方面,
行为人需承担的责任类型相对较为复杂,主要被划分为以下四种不同形态:
即
犯罪预备阶段(intentionalcrimepreparation)、
犯罪未遂阶段(criminalattempt)、
犯罪中止阶段(criminalterminationwithcaution)以及
犯罪既遂阶段(completedintentionalcrime)。
具体而言:
1.犯罪预备是在故意犯罪的进程中,尚未完全实现
犯罪意图的一种表现形式,换言之,即是指行为人为进行
犯罪活动而开始制造各种必备条件的行为,然而因受到自主意志之外的例外因素干扰导致未能实际启动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状态终止形式。
2.犯罪未遂则是行为人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因为不可预料的意外或者其他非自愿性因素影响,导致未能实现其犯罪企图并达成预期效果的行为形式。
3.犯罪中止则意为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某种有效手段成功预防可能出现的
犯罪结果的产生,进而使得正在进行的
犯罪行为未到达完成情况就宣布终结的状况。
4.犯罪既遂则代表着完整的犯罪形态实现,对于该概念在科研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领域存在三种代表性理解观点。
包括:
一是“结果说”主张认为,犯罪既遂表示凡故意实施相应犯罪行为且已达到法律认可的犯罪后果程度时的行动状态。
二是“目的说”对此持同样观念,并进一步提出犯罪既遂等同于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最终达成其预设的
犯罪目的之后的即时状态。
三是“
构成要件说”强调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已满足特定
犯罪构成的所有必要条件后所呈现出的终止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