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与收购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其内涵上,所谓“入股”即是在公司正式设立之后,通过合法手段直接获取股东地位;
然而“收购”则是指某一公司通过
产权交易所购得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
控股权。
其次,在实施时机上,“入股”既可发生于公司刚刚诞生之际,购得最初创立的
原始股权;
但“收购”却只可能在已有的公司结构之上进行,且当某一公司持有时另一
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超过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时,则有义务向该公司发出收购
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