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丧葬费用的支付,应根据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此为单位乘以六个月得出总金额的计算方法。
此外,对于已故人员所发生的
死亡赔偿金,由于其65岁的年纪已然超过了法定
退休年龄六十周岁,因此,将按照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单位取十五年。
关于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则应根据抚养人是否
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收入状况,以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对其进行计算。
如果被抚养者是
未成年人,那么他们的生活费用将计算到十八周岁为止;
而如果是那些无法再承担任何体力工作且缺乏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者,他们的生活费用将会被计算长达二十年。
但是,一旦被抚养人达到六十周岁的年龄,他们的生活费用将会按照年龄的递增每增加一岁就缩减一年;
当他们年满七十五周岁之后,这些费用将仅仅计算五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
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
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