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范,具有
抚养护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继子女必须承担起对于继父(母)的
赡养与扶助之责。
若因继父母对未满成年期的继子女提供抚养与教育等服务使得双方建立了如同血亲一般的拟制亲属关系,那么“
拟制血亲”即是指虽无真实血统的存在,或者并无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法律层面上被确认为与血亲同等重要的亲属关系。
显然,拟制血亲关系一经确立,原则上并不可以任意解除。
即便继母与其初生父亲或是继父与其生母分道扬镳,然而在此之前由继子女与继父母建立的抚养关系却无法因此废止,继子女仍然应当为已经
离婚的继父或继母继续尽隽责任孝顺之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