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该
担保资产是否已发生实际的占有转让。
质押与
抵押行为的实质性差异便体现在此,即究竟是有没有实质性的担保资产占有转移这一环节。
在抵押过程中,
抵押人无需变更对抵押品的占管形态,依然需要自行负责抵押品的保管事宜;
然而,质押却恰恰相反,其直接改变了
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相应地,质权人被赋予监管质押物的职责。
换言之,若抵押品出现了毁损或价值降低等情况,应由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若是质押品出现类似问题,便应由质押权人承担相关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