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方既然达成合意欲解除婚姻关系,则务必应亲往一方日常生活居住之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登记之事。
若进行
诉讼离婚程序,其中一方
当事人在提出
离婚诉讼的同时,须向另一方
户口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点的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满足法律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若夫妇双方均意愿结束婚姻关系,须以
书面形式订立相关
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办理
离婚手续。
此项协议必须清晰明确表达双方愿意结束婚姻关系的心愿,对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处理等主要事宜达成共识且达成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