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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处理方面的详细协商,这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作出的要求。
具体而言,这些规定体现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其中明确指出,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
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数额较大)的,即会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要缴纳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的
罚金;
如果诈骗金额巨大或是存在其他恶劣的情节,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时需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特别重大的诈骗行为或是具有极其严重的情节时,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以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所有财产。
这之中还包括了(四)恶意透支的情况。
所谓的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者对卡片持有者以
非法占有所为目的,超越了卡章程限定的额度或者是规定的期限越期透支,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进行
催收之后仍然不肯偿还
债务的行为。
最高
司法机关——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的《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依旧未能按时还款,超过三个月仍未予归还的,那么就应当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