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兼职岗位上工作了短短的两天后遗憾地决定不再继续,然而这并不妨碍您享有领取部分薪资的权利。
作为一名
劳动者,付出了自身的劳动力,相应地,雇佣方亦应当承担向您支付合理报酬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不属于全职性质的(即非全日制)员工而言,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间自主选择终止
雇佣关系,同时在离职之际,雇佣方必须一次性结清员工的全部薪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故意
拖欠或者扣除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