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乃是
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构建合法
劳动关系、明确和保障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契约性文件。
若欲建立起稳固的劳动关系,必须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
就十六至十八岁这个特殊年龄段而言,我国法律明文指出,年满十六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岁公民,他们如果能用自己所创造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话,便可被看作是具有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当然,这类已经取得完整
行为能力的个体便是劳动合同的符合要求的
当事人,他们所签署的劳动合同自然也是具备
法律效力的。
然而,对于年满十六周岁却仍
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群体,他们不得从事矿井地下作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参与国家规定的属于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不能参与到其他一些被禁止的岗位中,否则以此为内容达成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