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被赋予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之时,同样负有依照法律
法规要求规范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之责。
具体而言,系指劳动者在正式服务期内,应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此举旨在给予用人单位足够之时间来填补因劳动者离职所产生的职位空缺,以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带来额外的损失。
若劳动者的离职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
违约金,且在招聘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者,则劳动者须在服务期满之前便提出
辞职申请者,仍需支付违约金予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