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若公安机关采取
拘留等
强制措施,其最长期限为37天。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应在拘留之后的第三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文件以申请
逮捕该名被拘禁人员的批准。
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至四日。
针对
流窜作案、重复犯案或结伴行动的重大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延伸至三十日。
检察院方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检察院未予以批准,公安机关应即时释放
被拘留者,并向检察院反馈执行情况。
而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则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缓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