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借贷关系中的
借条数量与实际借款额度存在不符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尊重实际借款额度为主导因素来进行处理。
对于借据中所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其
借款人提供的交付金额之间存在差异的这种情况;
同时,倘若出借方自身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力的
证据以此来证明他们已经全数交付了借款,那么这种情形则应该由那些具有
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交付金额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将实际交付的金额视为借款金额来进行判定和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