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权
代理制度,即
代理人被赋予出席法庭、搜集并提供
证据、进行辩论及草拟、撰写
民事起诉状等多项法定
诉讼权力。
而在特别授权代理的范围内,代理人除了可以行使如上所述的多种诉讼权利之外,更有权利代理
当事人进行和解协调、提起上诉等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实质权益的
诉讼行为。《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