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冷静期的计算标准是从
婚姻登记机关实际收到
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起,往后推移三十个自然日。
在这一期间内,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撤销此次申请,若超过了这个期限,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的话,便会被视为本次申请已经被自动撤销。
首先,若在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内,有任一方向该机构书面提出反对离婚意愿的,那么他们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其次,当冷静期的期限达到满额之后(即总共六十个自然日)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应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申请,以获得
离婚证书;
否则,就会被视作已经放弃了撤回原申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