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个人私自伪造
公司印章并与其
签署合同的事件中,公司并不一定要对合同内容负责。
然而,若此人的行为符合
表见代理的
法律定义,则意味着公司需对其
私刻公章所签署的合同负有相应的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外进行的签约行为,除非相对方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其越权事实,否则该代表行为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