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对于
工伤事故所导致的
伤残情况,其
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
一级伤残的
劳动者将获得一
定金额的
补助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补助金数额=劳动者月平均收入×27个月;
其次,二级伤残的
受害人也同样享有该项权益,但在公式中需要将“27”替换为“25”,以此类推;
三级伤残的劳动者领取的补助金将按照公式“23”来进行计算;
紧接着,四级伤残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每月将获得十分优厚的补助金,即“21”;
此后,
五级伤残的伤者按照“18”的公式进行计算;
到了
六级伤残的阶段,就需以“16”作为计算基数;
最后,
七级伤残的职工可享受的补贴则是“1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